律师观点
2024-6-17
从商标异议案看商标法中的“兜底条款”
1、案情介绍(一)基本事实第49001211号“OULAC”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由汪某(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20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商品为“电动指甲锉,指甲抛光器具(电动或非电动),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修指甲成套工具,剪刀,指甲锉,磨利器具,去死皮钳,手动的手工具,成套修脚器具”,该商标于2021年01月13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公告。广州市清秀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二)裁判结果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49001211号“OULAC”商标不予注册。2、案件评
2024-5-22
误认条款中的“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应如何克服
当商标含有企业名称时,经常会遇到误认条款中的“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由于该条款属于禁用性条款,一旦商标被认定属于这种情形,则无法再投入使用,这对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商标标志,是几乎致命性的打击。“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认定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三章3.7.2.5规定,通常标志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此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且以容易使公众将其作为指代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为认定要件。例如:例外情形标志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
2024-4-9
浅析人工智能盛行对于商标法律从业者的挑战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I)经过近几年井喷式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成熟的文生视频模型,由此AI已进入到深度模拟真实物理世界的时代。现如今,AI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但在工作方面,AI带来的不尽然都是助益,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同样值得关注。本文将从商标法律从业者的角度,来谈谈AI盛行的影响。多家大型商标数据查询网站已经推出了AI撰写和AI近似分析的功能,经笔者测试,完成两件商标比对的近似分析,AI只需要2分钟,同时附有数十件案情类似的参考案例。显然与人工相比,AI撰写更快速更全面。市面上几款AI智能助手也可以满足客户对于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客户可选择获取法律
2024-3-29
将数字作为商标名称使用,易产生哪些驳回风险?
商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接触较多的主要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其中,用数字为商标命名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例如耳熟能详的“7-11便利店”“360浏览器”“999感冒灵”“58同城”等。数字商标因其简洁、记忆性强、易于推广的特点,愈发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然而,数字背后衍生出计数、计价、时间节点等特定含义使得其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及注册会受到《商标法》中多项规定的限制,从而引发较高的驳回风险。本文将汇总数字商标审查中主要的几类驳回理由,分析企业如何申请注册数字商标,避免陷入常见误区。一、数字作为商标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情形1对商品的重量、数量特点产生误
2024-3-21
浅析商标领域下的姓名权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其中对于姓名权的保护,要求不得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以致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笔者将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案例,浅析商标领域下的姓名权保护。【相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均指出,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
2023-10-27
​新领域新业态在专利法法条应用上的分析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但如何定义专利法中所述“发明”,各国做法不同。一些国家的专利法从正面对“发明”作出定义,既规定哪些主题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一些国家的专利法从反面对“发明”作出定义,既规定哪些主题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采用前一种做法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日本;采用后一种做法的典型代表是欧洲。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但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一章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
页次 3/7 每页 6 总数 42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6层    邮编:100036    电话:010-6337 7966    传真:010-6337 7018    邮箱:litigation@boip.com.cn

Copyright©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202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4052288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3467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