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品源代理中青旅诉湖南省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青旅(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我国旅行社行业首家A股上市公司。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青旅现已成为我国旅行社行业内的领军企业,是中国旅行社协会会长单位、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中青旅”商标亦被国家工商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22年,中青旅发现湖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中青旅”字号及“湖南省中青旅”“中青旅”商标等,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制止侵权,中青旅委托品源律师对湖南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经过一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令湖南公司限期变更企业字号、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可耐福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对江苏可耐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类“油漆、粉刷用石灰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6781270号“可耐福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的第19类“可耐福”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突破分类表,适用30条对诉争商标予以保护。江苏可耐福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过程中,我方均立足于诉争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进行阐述,同时结合两标识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第三人的主观恶意进行了多方面的
“赛尚”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天津市赛尚服饰有限公司于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20924933号“赛尚”商标被第三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赛尚公司在撤销及撤销复审的审查中提交了部分使用证据,但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诉争商标于评审阶段被裁定撤销。赛尚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审过程中,我方与客户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助客户进行了多方面的取证,向法院提交了线下门店的租赁合同及发票、第三方平台上消费者的评价、诉争商标使用商品的销售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使用证据。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赛尚公司于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进而维持了诉争商标于相关商品上
“奥浦雷AOPULEI”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对有邦科技有限公司在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1579366号“奥浦雷AOPULEI”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的“奥普”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进而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奥普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审过程中,我方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主观恶意进行了充分举证,并强调诉争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高度重合的情况,进而说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宣告公众混淆。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可以被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
第65104408号“KYC⁻OIN”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二审案号:(2024)京行终1011号武汉昊诚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昊诚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申请注册“KYC⁻OIN”商标在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瓶,原电池”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COIN’可译为‘银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昊诚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经艺术化修饰,但仍易被识别为‘KYCOIN’,其中‘KYC’和‘OIN’之间由上标短横杠连接,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C’和‘OIN’组合起来识别为‘C
第3599274号“喜之郎XIZHILANG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请求行政纠纷
二审案号:(2023)京行终9829号第3599274号“喜之郎XIZHI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于2010年8月7日核准注册在12类“摩托车,小型机动车,电动车辆,自行车,机动自行车,婴儿车,手推车,购物用手推车,打高尔夫球用手推车,车辆轮胎”等商品上,注册人为“慈溪金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轮公司)。黄晨于2020年11月27日对诉争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金轮公司不服“撤三”决定于2021年6月28日提出撤销复审,并提交了证据:1.官网页面截图、含“喜之郎”品牌的页面截图;2.购销合同、发票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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