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奥普无效佰年的第20096740号“奥普枫邦 AOPUFENGBANG”商标
发布时间:2026-4-10 14:47:43    浏览量:20次
 

案件价值

品牌价值

案件背景

无效理由与评审认定

  1. 理由一: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针对性摹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浙江省,明知“奥普”品牌知名度,仍注册近似商标。

    • 批量恶意囤积: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 230 商标,包含 佳能鼎”、“公爵好太太”、“加兴公牛”、“箭匠” 等大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

    • 历史记录:被申请人已有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事实依据

    •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评审结论成立。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理由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其 奥普”、“AUPU” 商标为驰名商标。

    •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评审结论不成立。在案证据 尚不足以证明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 熟知” 的程度。

  3. 理由三:被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 事实依据: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与代理机构人员关联。

    •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 评审结论不成立。在案证据 不足以证明 被申请人属于法条所指的 商标代理机构”

  4. 理由四:带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 事实依据:主张争议商标易使公众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 法律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 评审结论不成立。争议商标标志本身 不具有欺骗性,且其本身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法律依据

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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