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美的无效南洋的第73832366号“南洋有为及图”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6-3-27 10:00:59    浏览量:35次
 

案件价值

品牌价值

案件背景

无效理由

  1. 理由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心理由)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美的集团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图形商标)在图形部分、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双方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 理由二:摹仿驰名商标

    • 事实依据:美的集团的“美的Midea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其摹仿。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3. 理由三:损害在先著作权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损害了美的集团对其“M”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4. 理由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注册秩序

    •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反复注册与美的集团标识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产生不良影响。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 vs. 引证商标)

对比项

争议商标: “南洋有为及图”

引证商标一/二: 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三至六: “Media/Midea/美的”系列商标

整体视觉效果

圆形内含类似“M”的图形

圆形内含“M”图形

文字或文字+图形,无明显“M”图形

文字构成

“南洋有为”

“Media”、“Midea”、“美的”

呼叫

“南洋有为”

“Media”、“Midea”、“美的”

近似性判定

构成近似 (与引证一、二)

-

不构成近似 (与引证三至六)

纵向商标布局 (商品类别)

法律依据

评审结论

4.      核心理由成立: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且双方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宣告无效。

5.      其他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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