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箭牌家居无效佳永的第7667228号“箭牌ARROW及图”商标成功
发布时间:2026-3-30 13:59:48 浏览量:36次
案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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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价值:本案是商标评审机关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上的典型适用。其核心价值在于,当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因时间或商品关联性不足而受阻时,评审机关可通过对权利人整体注册行为进行审查,将“批量抢注、傍名牌”的行为认定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从而无效争议商标。这为品牌方打击恶意囤积和抢注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尤其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存在障碍时。
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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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价值:佳永的第7667228号“箭牌ARROW及图”商标虽然已注册,但其价值存在严重瑕疵。本案裁决确认其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最终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品牌价值归零。对于箭牌家居集团而言,其“ARROW”商标虽在本案中未能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因商品不类似且超过五年),但其核心品牌价值和市场声誉成为了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重要证据,最终助力无效宣告成功,有效维护了其品牌权益和市场秩序。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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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027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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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第7667228号“箭牌ARROW及图”商标(争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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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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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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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广东佳永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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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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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务类别:第21类 - 梳
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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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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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名下共有81件商标,包括“佰翠羚”、“佰翠灵”、“娇兰”、“帝舵 TUDOR”等,这些商标均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且部分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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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应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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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二:恶意摹仿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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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其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其的摹仿和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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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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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商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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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 第7667228号 “箭牌ARROW及图” (第21类 - 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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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第1354310号 “ARROW” (第11类 - 座便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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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结果: 虽然文字近似,但商品类别(梳 vs 座便器)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区别较大,关联性弱,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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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商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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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商标布局: 被申请人(广东佳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注册了包含“娇兰”、“帝舵 TUDOR”、“佰翠羚”等在内的多件商标,形成了一个傍靠知名品牌的商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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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这种“多类别、傍名牌”的注册模式,超出了正常经营所需,其整体行为被认定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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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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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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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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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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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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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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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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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理由二):虽然申请人“ARROW”商标在座便器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梳”商品与引证商标商品功能、用途差异大,相关公众不易产生混淆。且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已超过五年法定期限,且未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时具有恶意,故该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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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超出了正常使用意图,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该行为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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