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2020-7-13
外观设计侵权及授权理论分析
引言:  笔者近期看到的一起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方提出了与被诉侵权产品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在确权程序中,已经获得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可(维持专利权有效),认为其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地影响作为侵权过程中的不侵权抗辩理由。但是审理该案的法院最终对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没有采信,作出了侵权成立的判断。  针对法院和复审委看似矛盾的处理结果,哪一方更有道理?  首先,以授权外观设计被维持的决定作为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法律原理上的支撑。  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020-7-13
浅谈吉祥物的商标注册保护问题
 吉祥物又可以叫做萌物,一般指用拟人化形象来引起公众对品牌的注意和好感,加深品牌印象。在当今社会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一个品牌如果想要迅速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一个优秀的吉祥物往往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加深消费者对品牌文化的理解以及对产品的记忆识别,某种程度上,消费者对吉祥物的认同就是对品牌和产品的认同。  在众多的品牌营销案例中,不乏吉祥物传播经典案例,比如北京奥运会的福娃,她们成为传播奥运精神的使者,使公众短时间内加深对北京奥运会的认知。日本熊本县的吉祥物“熊本熊”,使熊本县迅速成为观光旅游的圣地,并迅速掀起了一股“熊本熊”潮流,知名手机品牌小米手机的吉祥物米兔,让米粉们更加忠实的热爱小
2020-7-13
驰名商标“河套”面粉艰辛维权路
  近日,内蒙古恒丰集团在京召开“河套”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称,已经对涉嫌侵犯“河套”商标权的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并且案件均已得到法院受理立案。  恒丰集团认为,在面粉行业中,恒丰最先推广河套品牌产品,一直以河套品牌为核心大力投入推广费用及建设销售渠道。1996年,“河套”商标核准注册,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北京奥运会粮油产品优秀供应商”荣誉称号,等等。诚然,恒丰集团及其“河套”商标获得了诸多荣誉,但在笔者看来,恒丰集团此次维权之路并不顺畅,甚至可以说会有些坎坷,结合发布会内容及相关客观事实,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河套地区”的
2020-7-13
“鸭子”笑了,“鸡”哭了,只因《商标法》这一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业内简称“不良影响”条款,在商标实务中,该条款的适用标准一直是存有争议。“不良影响”条款如歌词“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一般,让人捉摸不透。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叫个鸭子”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二审法院推翻了商标局、商评委、一审法院的观点,在业界又引起一场“不良影响”大讨论。笔者试图借此判决,并通过以往的案例,对“不良影响”条款的法律规定、适用标准进行浅见分析,以求争鸣。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共计八项,指的都是标志
2020-7-13
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判赔偿1500万,冤?不冤?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杜康”酒之美名自古就有,然而近日,有关“杜康”商标的侵权纠纷再起波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白水杜康”)赔偿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洛阳杜康”)1500万元,判赔数额之高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十分罕见。在这起诉讼中,除了判赔数额,笔者更为关注其中的法理分析。尤其是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来说,如何规避潜在的商标侵权风险至关重要。本案不同于常见的商标侵权类型,特殊之处在于“白水杜康”一方拥有相关商标专用权,且“白水杜康”一方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由此,便折射出本案认定侵权的关键所在,即“对注册商标的非规范使用”。笔者试图通过此案
2020-7-13
企业信息变更后,商标信息不变更的风险
很多企业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以为万事大吉,将商标注册证束之高阁,但商标注册成功仅仅是完成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后续商标维护仍任重而道远。本文将谈谈商标信息及时变更的重要性。  一、商标信息变更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企业的名称、地址进行变更后,其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该变更并非企业能够自愿决定变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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