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析
2020-7-23
浅谈商标申请禁止条款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广大生产经营者对于自己品牌保护意识越来越强,最明显的一个表现就是商标申请量大幅增加。虽说商标权属于私权利,但是作为一个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商标的本质作用与市场、消费者等社会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因此必须要对这个私权利予以限制,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项至第七项列举了损害我国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几种情形,而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作为兜底条款,来规制其他可能出现“不良影响”
2020-7-23
如何从“不具备结合启示”的角度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
一、引言  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站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给出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指导性步骤,即三步法;三步法中要求审查员采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方式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中“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基于多个对比文件或者公知常识判断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具有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下简
2020-7-23
论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措施——再谈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
  我国《商标法》在第二次修正时新增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但《商标法》并没有对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制,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法律规制现行立法也是滞后的,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商标反淡化法》,而且中国商标法律法规至今没有明确使用“淡化”一词。但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的确确是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和与淡化行为人的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是市场运行法则所不允许的。可以说学术界对驰名商标淡化的研究热情还是很高的,但认真审视现有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者们对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问题的研讨不仅尚留诸多空白,而且现有的成果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不尽人意
2020-7-23
莫道君醒早,更有早行人 ——“宝武”商标看商标申请及时性
  近日,笔者收到一份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书,刷新从业十余年来记录。该驳回通知引证了在先申请的同类别3件商标申请,与驳回商标名一模一样,在驳回商标提交申请时,查询不到在先近似申请。  商标名:宝武  引证商标申请日:2016.7.18,2016.9.23,2016.7.4  驳回商标申请日:2016.9.28  三件引证商标中,申请日距离驳回商标申请日在五天到三个月之间,完全处于盲查期。  “宝武”二字,并非一个很吉祥热门的词汇,这么多件集中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申请,难道仅仅因为是巧合吗?  恰此时,一同行也吐槽,收到“离奇”的商标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同一个类别上,同样的商标名“宝武”商标申请,居然有
2020-7-23
译好审查意见非易事
  专利局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在业内称作“OA”。很多时候,外国客户需要该等OA的译文(英译文,日语译文和德语译文最为常见)。审查员发此等OA的目的是告知申请人其递交的专利文件中存在某些缺陷。OA译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申请人对其内容的正确理解,乃至影响申请人克服文件缺陷答复OA时采取的策略。因此,一份高质量译文是及其重要的。本人担任OA翻译已六年有余,现结合工作经历和大家探讨一些翻译OA时需注意的问题。  一篇完整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包含标题,专利申请号,开篇官话,具体审查意见和结论五部分。  1.标题的翻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标题会指明审查意见的次数,最常见的形式就是“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020-7-23
介绍一种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的会晤项目—— 全面第一次审查意见会晤 (FFAI)
  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了加强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促使双方在权利要求授权方面尽早达成一致,于2011年5月5日推出一项新的会晤项目——FullFirstActionInterviewProgram(全面第一次会晤项目,简称FFAI),该项目沿用至今。本文针对FFAI项目就适用资格,程序和优劣势进行了介绍。1.适用FFAI的申请类型  非再颁申请  非临时申请  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2.FFAI的适用资格  所有进入FFAI项目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三项  2)全部权利要求不超过20项  3)不能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4)符合单一性要求,只包含一项发明3.F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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