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推进共赢?——J·施迈茨起诉竞争对手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0-7-13 14:53:55 浏览量:649次
J·施迈茨有限公司,1910年诞生在德国,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现已成为真空自动化和人体工程学处理解决方案的市场领导者。近些年来,在国内,多家公司仿造其相关核心产品,例如本案的被告亚米拉苏州公司。据了解亚米拉苏州公司专注于真空抓取产品的研发,为自动化领域提供智能解决方案。
在本案发起侵权诉讼前,施迈茨委托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浩对本案的诉讼前景进行了分析,陈律师对两件涉案专利以及相关涉案产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初步判断亚米拉相关产品对两件涉案专利具有侵权可能性,尤其是对其中的一件核心专利侵权可能性很大,鉴于施迈茨公司最终目的是保护公司的产品,在合理的范围内与亚米拉苏州公司一同发展,实现共赢。因此,陈浩律师建议施迈茨公司就两件专利提起侵权诉讼。
案前准备
①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稳定性进行了初步分析,认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稳定性较高。
②就涉案专利与亚米拉官网公开的涉案产品进行初步侵权特征比对分析,认为涉案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可能性较大。
③调查涉案产品的销售渠道,公证获取涉案产品。
④进行详细的特征比对分析,并整理证据进行起诉。
案件焦点
①涉案专利权是否稳定。②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③亚米拉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④如果侵权成立,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针对涉案专利权亚米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前三个案件焦点,体现在技术比对上,主要为“吸附口”、“可更换薄膜”以及“通过薄膜的流动开口的流动横截面可确定吸附口和流动开口的总流动阻力”这三个技术特征的认定。
在无效程序中,合议组认为亚米拉提供的所有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尤其是没有公开上述“可更换薄膜”和“通过薄膜的流动开口的流动横截面可确定吸附口和流动开口的总流动阻力”技术特征,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最终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在诉讼程序中,合议庭认为:①被控侵权产品的吸附口应该指位于壳体上面对工件的吸附侧上、与薄膜直接接触的、用以放置阀球的口,施迈茨有限公司对于吸附口的主张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亚米拉公司主张吸附口后面的被阀球挡住的那个小口为吸附口,这一主张与涉案专利对于吸附口的位置的界定不符,也实际混淆了吸附口与“吸附口后面的阀开口”这两个不同的结构,因此,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②亚米拉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薄膜是通过粘附进行固定,且其公司也不单独生产薄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可更换薄膜这一技术特征,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并未限定薄膜与壳体的连接方式,粘附方式也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粘附的薄膜属于可相对简单设计的一次性使用品,至于亚米拉是否实际生产薄膜并不影响对于可更换薄膜这一技术特征的认定,故亚米拉对于可更换薄膜这一特征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③经现场技术比对,被控产品薄膜流动开口与壳体下部吸附口呈贴合状态,薄膜流动开口紧贴吸附口,且薄膜流动开口横截面小于壳体下部吸附口横截面,薄膜的流动开口的流动横截面为有效通流的横截面,有效通流的横截面可计算吸附口和流动开口的总流动阻力,因此,被控产品具备上述技术特征“通过薄膜的流动开口的流动横截面可确定吸附口和流动开口的总流动阻力”,故亚米拉的抗辩不成立。④亚米拉提供的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在壳体的吸附侧与柔性衬面之间插入可更换薄膜,该薄膜具有位置上对应于吸附口的流动开口”和“通过薄膜的流动开口的流动横截面可确定吸附口和流动开口的总流动阻力”。故亚米拉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对应第四个案件焦点,法院认为:施迈茨公司相应产品售价较高,利润率为30%,与亚米拉的产品售价价差比较大,利润率较高,支持最高的法定赔偿数额100万元;施迈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智力支持,故对施迈茨主张的律师费全额支持。
案件结果及启示
①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通过详细的剖析现有技术内容,寻找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权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核心差异,从而维持专利权有效。
②侵权诉讼程序中,涉案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关键所在,原告诉讼代理人通过有益的智力支持,详细的向法庭陈述了涉案产品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具体理由,最终取得本案的胜诉。
结束语
本案诉讼程序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原被告双方的进一步磋商仍在紧密进行中,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双方能达成共识,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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