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对200580036089.6“剃须刀和刀片架”无效宣告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0-7-13 14:58:47    浏览量:823次
 

近日,由我司代理的美国客户锋韦个人护理品牌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剃须刀领域国际巨头吉列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200580036089.6“剃须刀和刀片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相应证据和理由获得专利复审委员会支持并下发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一、案件简介

  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涉案专利号:200580036089.6、名称为“剃须刀和刀片架”的中国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2日,专利权人原为“吉莱特公司”后变更为“吉列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锋韦个人护理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6年07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包含美国、德国以及中国的现有证据1-9和意见陈述,随后补充了美国、德国等海外证据的中文译本和证据10。

  专利权人于2016年10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3和5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6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为原权利要求2、3、5案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为原权利要求4、5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为原权利要求3、6的方案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为原权利要求6、2的方案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为原权利要求6、3、2的方案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为原权利要求6、4、2的方案的合并。专利权人并提交了反证1。

  本案于2016年12月29进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针对请求人提成的各项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辩论,专利复审委基于相关证据及其理由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第318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主要结论如下:

  1)宣告200580036089.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本案亮点

  本案亮点在于请求人对涉案专利的充分理解与分析,对现有技术进行大量的检索,其中,证据涉及到中国、美国、德国等多个国家的10篇现有技术,涉及使用的无效宣告法条多达5个;另外,对10篇现有技术进行组合使用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牢牢把握了主动权,保障了请求人的最大利益。

  简要分析如下:

  请求人前期无效理由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包含美国、德国以及中国的现有技术的证据1-9和意见陈述,随后补充了美国、德国等海外证据的中文译本和证据10。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并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人针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但放弃回位弹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7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证据的组合方式如下: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4,证据1与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证据4,证据2与证据4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10或公知常识,证据4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10或公知常识,证据4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7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10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10或公知常识公开;

  5)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10或公知常识,证据4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10或公知铭识,证据4与证据7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或证据10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

  7)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

  由于请求人的证据充分,理由合理具有说服力,专利复审委员会完全支持请求人的理由,认为涉案专利及其修改后的涉案专利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三、本案启示

  综上所述,请求人通过对涉案专利的仔细而详细的分析,检索到大量的现有技术的证据,其中证据涉及到中国、美国和德国等多个国家,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充分,涉及的无效宣告的法条多达5个;随后,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及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对证据1-10进行组合使用,布局合理、理由充分,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请求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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