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昆山雷人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0-7-13 15:01:16    浏览量:1094次
 

近日,我司代理的昆山雷人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昆山海进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相应证据和理由获得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并下发判决:一、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驳回昆山海进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案件简介

  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昆山海进公司(下称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1203I9972.9“一种全封闭开棉机”(下称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8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6月6日,专利权处在有效状态。

  昆山海进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为本案专利保护范围向昆山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起诉昆山雷人机械设置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及法定代表人刘雷(下称被告)的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一审法院就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昆山海进公司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如下:


同时被告为了证明被起诉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提交了两份发明专利。

  一审法院经过审议认为:昆山海进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120319972.9,名称为“一种全封闭开棉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现仍处于有效状态,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最后判决:一、昆山雷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专利号ZL201120319972.9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的产品。二、昆山雷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昆山海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刘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昆山海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3元,保全费l000元,合计7003元,由昆山雷人公司、刘雷共同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诉侵权产品不侵犯被上诉人第ZL201120319972.9号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技术特征上有着本质区别;二、一审判决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为确定赔偿数额,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应提交证据以证明侵权损失、侵权人获利等因素。但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情况。而一审法院仅考虑了涉案专利类型、取得时间、昆山雷人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即判决15万元的赔偿,有失公允,判赔数额过高,应予以调整。

  二审中,上诉人昆山雷人公司、刘雷在一审提出的技术特征6一6’、7一7’、8一8’三点区别之外,再补充意见认为:技术特征1一1’不同。理由是,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全封闭开棉机”,开棉机领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对“全封闭开棉机”并无明确定义。

  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经过合议组的审议,认为如下:昆山雷人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因与涉案专利“全封闭”、“调节长槽孔”、“工作辊两端的轴承穿过调节长槽孔与轴承座的一端相连”三项技术特征不相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无需承担专利侵权民事责任,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改正。判决如下:

  1.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驳回昆山海进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本案亮点

  本案亮点在于请求人对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进行细致的对比与分析,从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找出证据支撑请求人,并从一些细微的特征入手,找出具有说服力的抗辩点,简单分析如下:

  其一,关于“全封闭”的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全封闭开棉机”,专利说明书在“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市场上现有的开棉机上的站板都采用的是开口式工作辊轴承站板,而开口式工作辊轴承座站板存在如下缺点:首先……;其次,开松以后的棉容易从开口处渗出,加重工作环境污染”,涉案专利是针对上述缺陷提出的改进。专利说明书第13段记载“装有轴承的保护块两端凸台,一端凸台进入工作辊管孔内另一端凸台进入工作辊站板调节长糟孔内。当工作辊转动时,保护块在轴承的作用下不转动,起到了防棉缠绕的问题。保护块与工作辊站板接触的一面,因保护块凸台进入站板长槽孔内它的平面正好封住了长槽孔与轴承座配合起到密封长槽孔作用,防止棉渗漏”,而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并未体现保护块与轴承座配合以密封调节长槽孔,因此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中的“全封闭”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具有实质限定作用的。被控侵权产品由于在工作辊站板上设置的是开口式“U”型槽,在保护块的凸台伸入“U”型槽时,“U”型槽的上部开口不能够被保护块遮挡,棉纤维仍然可以通过其上部开口处渗出与轴头发生缠绕,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全封闭开棉机。

  其二、关于权利要求1“调节长槽孔”技术特征的比对。虽权利要求书中未对“调节长槽孔”的形状作进一步的描述和限定,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调节长槽孔”是一个长条形的“孔”,“孔”的外周应该是封闭式的。而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工作辊站板上设置的是“U”型槽,是开口式的。结合前述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中的“全封闭”对权利要求1的实质限定,亦确定工作辊站板上设置的若干个“调节长槽孔”是非开口式的。

  其三、关于权利要求1之“工作辊两端的轴承穿过调节长槽孔与轴承座的一端相连”技术特征的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产品的权利要求,描述的是开棉机中主要部件及其相互安装位置关系,因此,对于该技术特征中的“穿过”应理解为一安装状态,而非安装动作,即工作辊端部的轴承是穿越调节长槽孔与轴承座相连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工作辊一端安装的是两个轴承,一个安装于保护块内孔,另一个与轴承座相连,两个轴承分别位于“U"型槽的两侧,轴承不存在“穿过”工作辊站板的状态。

三、本案启示

  综上所述,请求人通过对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进行仔细的分析与对比,从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找出证据支撑请求人,并结合整个技术方案从一些细微的特征入手,找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理由充分,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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