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经典案例说“法” —专利及专利纠纷在商业竞争关系中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7-13 15:21:06    浏览量:728次
 
 专利,可通俗解释为“专有权或利于专有权人”,其主要涉及两个过程,其一,如何获得专有权-专利;其二,如何利于专有权人-恰当的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法行文讨论的焦点亦就此展开。作为参与商业竞争关系中的参与者,我们有必要去了解下:公权力机关授予专有权的过程以及已经授予专有权权利人该如何充分利用专有权而使自己在商业竞争关系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本篇文章以此相关的内容全面铺开。
一、专有权的形成
  (一)基本前提
  1、发明人须有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专利法第二条亦明文解释专利法意义上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上述条款对不同的发明客体进行较为具体的描述,根据其限定的维度分成三类
  2、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专利局负责专利授权,专利法第三条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3、发明人主动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专业术语:专利权人以公开换保护)
  (二)授权过程
  授权过程,我们必须关注的应是“过程”二字。
  任何一个过程,无非涉及时间、人物角色、发生的关键事件。专利权的授权过程,重点关注申请时间、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国知局审查员、初步审查(发明专利有实质审查)。
  由于专利权的专有和垄断属性,因此,申请时间是参与授权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显得特别关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a、如果我们的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有哪位大神递交了申请,我们的专利极有可能会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位大神的递交申请在您的申请日之后未向社会公布,俗称“胎死腹中”。但就中国的专利授权情况而言,实行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想不授权都难,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您只能“认栽”,您还可以查查有无“内贼”,以违反商业秘密相关条例来解决此事,如果无“内贼”,您唯一的选择是放弃申请,唯一的教训是咱们的脑袋跟不上节奏。
  b、当今社会竞争关系越演越烈,有些企业为了强占新产品市场的先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宣传或者销售,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仍拿这个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去递交专利申请,即使授予您专利权,您想守住这个专利权,恐怕较为困难,该类型的悲惨案例时刻在发生,切记,只要您已申请在先已向社会公开,您就已打算把自己汗水的结晶捐献给社会,除非您能及时销毁在先公开的足迹。
  您的申请,只有审查员点头才能通过,但您仍然需要关注如下三点:
  a、如果您递交的专利申请是非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方面的因素几乎可以省略,因为审查员懒得花太多精力去深究一个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能否授权,基本上是一律通过,需要关注的是您的递交材料形式上得过关。
  b、如果您递交的专利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您得重点关注审查员的“脸色”,具体来说重点关注下他给您写的几封“信”—一通、二通、N通,这个您不需要担心,您需委托个经验丰富的“代言人”—专利代理人。
  c、中国是大国,人口多,企业多,在中央政策积极引导下,地方政府的激励下,专利局收到的专利申请书已成堆积如山之势,发明专利申请书也是多如牛毛,可审查员的数量及质量很难跟上中国特色专利申请的节奏,这就导致了很多垃圾专利的产生,即使您的发明专利已授权,也要慎重的掂量下,靠谱吗???
  关键性事件=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层面可略过,咱们重点讨论下实质审查,有如下三个方面:
  a、实质审查,重点看“实质”,与现有的技术方案相比,新的技术方案是否产生更佳的技术效果以及社会效益,简言之,您这个新技术有无这个资格享受垄断权,如果您享受了垄断权而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那是绝对不允许的。
  b、实质审查的检索:从全球文献库中检索现有技术,此处的现有技术指您的专利申请书递交日之前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或核心期刊。
  c、如审查员认为存在有影响专利性的现有文件或在权利要求和说明存在撰写瑕疵的地方,审查员会发通知书给专利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回复答复意见,关于答复意见的答复技巧,在此并不详细论述。
二、专利权授权后法律应用方面的思考
  有关的官方统计的四组数据:
  甲: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首次突破20万件大关,与2016年同期相比增长率达到40.36%
  乙: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0800件持续上升到2017年的213480件,案件总量翻了一番,年均增速超过20%。
  丙:2017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6.7万件,同比增长36.3%。其中,专利纠纷办案2.8万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2.7万件),同比增长35.0%;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9万件,同比增长37.2%。
  丁:2017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受理复审请求34123件,同比增长160%;受理无效宣告请求4565件,同比增长15%。
  以上数据显示,知识产权及专利纠纷案件数量稳步上升,一方面说明专利权人维权意识在逐步提高,另一方面,也间接地提醒专利权人,随着商业竞争格局日益剧烈,抄袭与摹仿不可避免时有发生。
  模仿和抄袭等侵权行为致使真正的创新者虽然付出了高昂的研发成本而最终无法实现预期的收益,其创新的积极性以及投入的成本必将大打折扣,另从国家技术创新及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现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因此,如何恰当行使专利权有关的探讨逐步进入大众的视野,笔者从三个方面对专利维权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专利维权的难度在哪?
  1、取证难
  取证,并不是当事人随便到大街上或商场上拿一件您认为的侵权产品即可为合乎规范的证据,本人认为关于取证有如下三个关键方面:
  a、公证处人员的配合,这一点对于需要现场取证的成功是很重要的,只有他认同您的取证方案,您才能开始取证。公证人员的“能力”也很重要,这个能力是指“角色”扮演及隐藏的功夫,这样在取证过程中才不易被发现,避免惹得不必要的麻烦致使取证失败。
  b、部分侵权产品易销毁,当事人发现侵权后,侵权嫌疑人可及时销毁,最终处于取证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c、部分侵权产品所占空间较大,很难完整的看到侵权产品的全状,这样致使即使可公证取证也无法准确的判定证据保全是否成功。
  2、周期长
  专利纠纷案件周期之长,涉及的相关程序之多实在令人瞠目结舌,专利权人若打算发起一场专利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等程序皆会纷至沓来,这些程序均直接拉长了专利诉讼的周期,固然近几年最高院通过各种方式来加速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结案周期,比如,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或维持继续有效,法院不会等无效程序所涉及的行政诉讼诉讼的结果。但一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二审终审周期仍需两年左右的时间。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想提高维权效率,快速打击侵权分子是极为不利的。
  3、成本高
  关于成本高有如下两个方面:
  a、综上“取证难”、“周期长”以及相关法律程序较多,加之专利侵权诉讼中所涉及的技术理解,这些直接决定发起一场专利侵权诉讼的代理人需有深厚的技术背景和专利侵权诉讼实操经验,这样才有可能能实现胜诉,基于此,诉讼的代理费用必然不会太低,更不会有“免费”的可能性,因为这样优秀的诉讼代理人很少,而他们手上的案件较多但工作的有效时间是恒定的,所以在代理费用方面,不会有太多的讨价还还价的空间。
  b、这些年,我们碰到很多专利权人在诉讼发起前期并未就专利侵权诉讼情况做全面了解,而是一股脑子的投入高昂的代理费用启动诉讼程序,他们的律师断然不会拒绝这样的当事人,目前绝大部分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操作经验较为匮乏,很难把专利侵权诉讼中相关风险明了的向当事人剖析完整,更甚至,部分代理机构明知有显而易见的风险,但为了业务合作不据实告之。例如,在诉讼前期专利稳定性评估方面,由于很大部分代理人并无此方面的判断经验,致使很多专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宣告无效,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三年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量为基础进一步说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6日建院以来至2017年6月30审结的668起侵权专利权纠纷中,仅有142起以判决形式结案,另有四起以调解形式结案,余下522起均以裁定形式结案,裁定结案率高达7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统计数据结果做了解释:主要原因在于涉案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在侵权诉讼中遭受挑战,部分原告因担心专利被无效而主动撤诉,部分原告的起诉因其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而被法院裁定撤回。
  (二)专利维权的“技巧”在哪?
  第一技巧:商业智慧,维权正名比维权所得结果更重要
  1、案例详情:
  近期媒体广泛报道的“群创告惠科17件专利侵权,掀两岸面板专利战”。就当下舆论形势现状而论,中国社会对于富士康系群创光电的行为投放更多的关注。初步网上调查显示,现中国主流媒体均针对台媒报道的有关群创光电与惠科矛盾的前世今生做了转载或评论,这些主流媒体包含人民网、腾讯、经济日报、新浪,另外中国知识产权局相关直属单位也对此均做了报道,而惠科对此方面并未有较为明确的回应。
  在转载或报道的文章大致汇总如下:
 “群创怒了,指控惠科17件专利侵权”——《工商时报》
 “群创告惠科17件专利侵权,掀两岸面板专利战”——《经济日报》
 “群创指控重庆惠科金渝光电,合肥惠科金扬科技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触摸屏与OLED网》
 “群创掀两岸液晶面板专利战:忍了两年郭台铭怒了”——《汉网》、《电子产品世界》、《IT时代网》
  群创开启两岸液晶面板厂拼产能与抢人才的专利大战
  郭董忍三年就等这天群创告陆厂惠科17项侵权两岸面板专利战开打——《CINNO》
  网络媒体报道内容总体以上述6种标题叙述惠科专利侵权诉讼事宜,其中“群创掀两岸液晶面板专利战:忍了两年郭台铭怒了”和“群创告惠科17件专利侵权,掀两岸面板专利战”、“群创怒了,指控惠科17件专利侵权”三篇标题文章出现频次较高,作出重点分析,有如下观点进行分享。
  a、三篇文章的重点论述部分均着重突出大陆企业挖人在先的案件背景,并且具体描述惠科挖人的具体细节,例如文中具体指出“惠科特地来台成立办公室,主导抢人挖角,开出的薪资价码也有台湾薪资的2.5~3倍之多”
  b、三篇文章的主观色彩较为浓厚,总体论调重点在于告知公众:群创的“愤怒”以及等待中受到的“委屈”。
  c、三篇文章均不同层面反映群创为反击不正当竞争的陆企所作出的努力,并阐释具体措施:第一、2016年底,传出群创员工跳槽到大陆彩虹光电,恐有关键技术外流疑虑,郭台铭震怒下,针对48名离职员工发存证信函。第二、为了提起侵权诉讼,一直等到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于2017年第2季量产,并销售相关产品后,才于去年9月展开搜证作业,待相关证据完备后,于今年2月12日一口气提起17件专利侵权诉讼案。
  2、总结及建议
  据上述可知,群创发起此起重大的诉讼前期工作流程如下:
  诉讼策略的制定→证据收集→发起诉讼时间选择→制定舆论导向实施方案
  在此,笔者现针对如何影响舆论方面简要提出方向性的建议。
  针对舆论一系列的相关负面报道,惠科作为一家行业颇具实力与影响力的商业主体应该对公众有所沟通,应当表明惠科针对此事的态度,或许惠科确实如群创所说有恶意侵权之嫌,但市场不会仅仅听一家之言,市场只看结果,企业主体之间的诉讼对抗在不同阶段采用合理恰当的方式是惠科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何采取何对抗形式以及对抗的程度,需结合涉案实际情况及企业经营战略而形成。
  上述案例,仅对于诉讼前期群创的系列行为做了较为细致的解读,我们亦可清楚地感受到群创光电发起诉讼的背景、动机以及目标,一场诉讼如一场战争,在战争前期,正名言利比最终的结果更重要。
  因此,恰如好处的与社会诸层面关系形成良好的互动是一件事情得以最终解决的基础。作为一般的专利权人,在发起一场诉讼之前,与公众沟通的工作是否展开?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展开,主要原因如下:
  a、品牌的维护无大小之分,作为一家向市场投放产品的商业机构,我们有义务在产品的形象或者产品所涉专利受侵犯时,向公众说明原委以及具体告知应对方案,这体现出一家商业性机构对于公众负责任的态度,公众的信任比一场诉讼的成功与失败更重要。
  b、如上群创光电诉讼案例,整体的言论朝向一个目标:惠科的产品以及技术皆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所得,这样的言论有混淆视听之嫌,但网上报道所描述结合实际的液晶面板行业的基本情况,很令公众信以为真,这对惠科产品的质量及对惠科这个品牌的塑造有较为显著的不良影响。同样如此,如果原告在发起诉讼前期能够通过恰当方式与社会进行沟通,更加有利于增强原告的正面形象,有利于推动产品正牌形象的确立,从而促进销售。
  第二技巧:明确通过诉讼所达目标比急于发起诉讼更重要
  1、通过维权确认已授权专利权利的合法性
  通过专利授权过程以及专利诉讼纠纷现状可知,作为专利权人虽然专利已授权,但能否经得起有力度的对抗是待考察的,比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确权程序。部分企业在诉讼之前会评估专利的稳定性做一定程度的评估,但其和无效程序中证据检索的力度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专业程度是有很大差异的,如能在诉讼程序相关的确权程序中赢得专利复审委合议组的认可,维持涉案专利继续有效,足以说明企业研发水平是受官方认可的,进而对于专利权利的合法性做了进一步确认,并且对于自身的研发能力进行了一次客观的自我认知。
  2、因临时性的商业行为维权促进“小目标”的实现
  采取措施:
  向线下展会、线上宣传或销售等平台运营方进行投诉与举报,警告其正在为侵权产品的促进销售推波助澜,警告其行为存在诉讼风险
  向新产品的上市发布会、产品推广会、渠道商大会等渠道会议的参与者递交律师函,警告其经销商销售侵权产品风险
  向正在发标方等上下游企业递交律师函,警告其上下游的产品侵权风险
  向地方工商部门打假部门投诉,先对其已经进入渠道的侵权产品狙击
  目的:
  阻止侵权产品向新的市场领域投放
  阻止侵权产品的宣传推广
  阻止侵权产品的铺货,切断其渠道链条的销售支持
  阻止该侵权产品的上下游企业为其生产提供支持
  3、和解并签署许可协议
  一边诉讼,一边谈“和”
  谈“和”主要有如下两个方向:
  彼此的专利交叉许可
  单方面专利许可+赔偿损失
  谈“和”的基础:
  原告要在法律程序中呈现出一些较为客观的有利地位,标示性事件:一审下判决胜诉、专利维持有效或者专业机构的评估下侵权风险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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