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诉江苏金螳螂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0-7-13 15:25:44    浏览量:1218次
 

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品源代理)

告: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一审案号:(2017)01民初2341

一审合议庭成员:卢山、薛荣、薛荣

一审结案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一、 案情介绍

(一)基本事实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中国装饰行业龙

头企业,成立于1993年。原告目前注册资本已达到26.4亿元,是中国装饰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成立二十余年来,原告在业界获得了多项荣誉,比如连续14年成为中国装饰百强第一名,鲁班奖79项,全国装饰奖275项,成为获得国优奖项最多的装饰企业,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ENR中国承包商80强、中国工程设计企业60强,被评选为中国最受尊敬上市公司10强和中国最佳企业公民最佳商德奖,连续三年被美国福布斯杂志授予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强,连续5年被评为中小板上市公司50强和10佳管理团队;连续八年入选《财富》中国500强等等。

原告的“金螳螂”中文商标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声誉,早在2006年就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2013年,“金螳螂”商标再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该商标的驰名程度持续至今。

原告发现,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及其在多地开设的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与原告经营范围均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同行业竞争对手;且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金螳螂”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且所在地域相同或相近,在原告企业字号及商标已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及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前提下,被告仍注册以“金螳螂”为字号的总公司及分公司,并在开展装饰装修工程的服务中突出使用“金螳螂”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当事人主张

原告委托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了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螳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及其全部分公司(无锡分公司、常州分公司、安徽分公司、镇江分公司、淮安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螳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与“金螳螂”相同或近似的字样;认定第1031597号“金螳螂”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连续五日在《扬子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三)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1.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金螳螂”“GOLD MANTIS”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在宣传、经营中不得使用上述商标;

2.被告在20181130日前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螳螂”“螳螂”“Gold Mantis”字样,且被告于20181130日前停止在金螳螂(中国)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

3.被告于201853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4. 被告于2018531日前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www.goldmantis.org

二、案件评析

原告早在1993年即成立于江苏省苏州市,且在20001月在南京设立了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接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室内外装璜设计与施工。本案的被告2010年才登记成立于江苏省南京市,与原告相距仅几百公里,与原告的南京分公司更是同处一地。考虑到原告在业内的极高知名度,被告在设立时不可能不知晓原告的存在。在此情形下,被告在登记设立企业时,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合理避让与原告企业字号相同或相近似的字眼。而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合理避让,反而登记注册了与原告完全相同的“金螳螂”字号,其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恶意显而易见。

原告的“金螳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室内装饰,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建筑,拆除建筑物,管道铺设和维护,铺路,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洗建筑物(外表面),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制造(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等服务项目上。被告的主要服务也包含“管道铺设和维护,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和维修”等,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此外,两被告的其他服务内容与原告的服务内容有很强的关联性,在服务提供对象、服务提供场所等方面高度近似。鉴于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对其的保护更应及于与其核定使用服务相关联的服务上。

三、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无论是字号还是商标,均有大量及充足的证据证明在先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加之被告与原告所在地域相同、行业相同,以及原告字号及商标的显著性,被告搭便车的故意显而易见。如果双方不调解结案,相信判决结果也会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但本案的特殊点在于,除列明的被告外,客户需解决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在于被告在中国香港成立了金螳螂(中国)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一致且成立时间已超过一年,已无法通过简单的行政途径将其字号撤掉,而需要经过耗时且费用高昂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因此,在我方律师与客户的充分沟通下,决定通过与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以达到一揽子解决双方所有争议的结果。最终,我们通过大量的协商工作,与对方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除了解决了本案涉及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同时解决了被告在香港设立的案外公司的问题,“一石多鸟”,为客户切实的解决了棘手问题,结果超过客户预期。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领域比较常见的一个类型案例,涉及企业字号与商标冲突、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在域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等多个方面的问题。能够为客户在解决类似争端时提供一个典型的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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