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至死的时代,知产人的节操碎了一地
发布时间:2020-7-13 17:00:24 浏览量:626次
近两天,腾讯公司“捂脸”表情被申请为商标的消息(以下称“捂脸事件”)引爆了知产人的朋友圈,受到所有知产人的强烈关注,并且关注度已经蔓延至知产圈之外,新华网、法制网等知名媒体也有报道,曾一度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第四名。“捂脸事件”是由知产人引爆的,知产人在这一事件传播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本是与法律、技术紧密相关,讨论知识产权应该是件严肃的事情。但在当今这个娱乐至死的时代,大多数知产人也未能幸免,几乎所有人每天都在盼着有个热点出现,迅速制造一个话题传播,以达到消遣的目的。
“捂脸事件”中,看到知产人的某些评论千奇百怪,无奇不有。比如有的质问商标局审查员不用微信吗?有的建议对审查员进行问责处理,有的则对腾讯落井下石,更有甚者评论这是一个奇葩的国度。总之大多数是怼商标局和腾讯的,很少有评论申请人的,也没有看到严肃的法律分析,那么抛开娱乐层面,从法律角度分析“捂脸事件”中涉及到的三方当事人是否有错?如有错?错在谁?
商标申请人有错吗?
根据商标公告信息显示,“捂脸”表情商标的申请人名叫金召平,通过“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截止2018年9月13日金召平共申请了92件商标,申请的类别以第25类服装为主,据金召平表示,他自己开设有服装公司,每年会推出上百种款式的产品,出于保护的目的,他会给每一个印在商品上的图案申请商标。根据公开的采访信息显示,当记者追问“捂脸”表情是否来自微信表情时,金召平并没有正面回应。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条规定了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方式是“注册取得”,即我国施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金召平作为自然人,在商标申请所需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请求,这是金召平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商标法》中某些条款对申请人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比如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金召平在使用权利的同时,是否承担了义务?其本身是否有过错?通过查询可知,金召平申请的90多件商标有 白加黑、奔跑兄弟、蓝瘦香菇等,大多数是一些知名品牌或者网络热词,从中可窥见其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意图,这种意图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金召平承担的义务具有瑕疵,可以从道德上进行谴责,但不能否定其享有的商标申请权利。当然对于其他权利人来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完全可以法律途径予以还击。
商标局有错吗?
如前面所述,我国商标制度实行的是注册取得制,商标局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具体商标审查工作是由商标局审查人员完成。那么,审查员将“捂脸”表情商标进行公告有错吗?违规吗?
首先,了解一下我国商标注册审查的规则,一件商标只有通过两大关卡之后才能进入初审公告阶段,两大关卡就是通常所说的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对应《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对理由对应《商标法》第三十条。通俗的讲,绝对理由指的是标志本身达到不到商标法的要求,属于先天不足,相对理由指的是标志和他人在先商标相同/近似,属于后天畸形。
“捂脸事件”中,“捂脸”表情属于图形标志,申请的商品是第25类服装等,结合标志本身及申请的商品分析,捂脸”表情设计比较独特,和国家标识不近似,不具有欺骗性,也没有不良影响,在25类商品上面不属于通用名称,也没有表示出产品的特点,具有显著特征。因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由于“捂脸”表情设计独特,很难找到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所以也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至此,审查员将“捂脸”表情商标予以公告是符合商标审查标准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有评论说,审查员不用微信吗?不使用表情吗?笔者认为,这件商标的审查员肯定使用微信,也用过“捂脸”表情,也知道“捂脸”表情是腾讯公司开发。但就能以此要求审查员将商标驳回吗,显然不能,因为找不到法律依据。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商标制度都会设立商标异议这个程序原因所在,审查员不是万能的,不能要求审查员化身为奥特曼,具有打击一切小怪兽的超能力。其他权利人如认为初审公告的商标侵害了自己合法利益,完全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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