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韩国专利申请实务
发布时间:2020-7-23 10:01:12    浏览量:548次
 
  由于专利的地域性特点,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专利的特点及市场前景来选择特定方式,向特定国家进行专利申请。而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韩国,毫无疑问也将成为专利战的主战场。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的IPR来讲,可能没有太多时间去研究各个国家的专利法具体规定。因此,笔者基于所了解到的韩国专利法相关内容,以及自己处理韩国申请时所获得的一些经验,来简单阐述一下韩国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之间的区别。
  在韩国专利审查中,关于申请文件的形式问题的审查,以及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问题的审查,基本与中国的审查方式类似,故申请人整体沿用依据中国专利相关规定的撰写方式即可。
  但在以下方面与中国专利规定相比还是有一定区别,具体为:
  1)在中国申请中,有时会为了节省权利要求超项费,而先采用多项引多项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或者采用将很多优选技术特征合并在一起的撰写方式,并在OA阶段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拆分。但在韩国,由于即使在OA阶段拆分权利要求也还要额外缴纳与拆分出的权利要求数目对应的实审费用,故建议进入韩国的申请的权利要求尽量撰写成不存在上述缺陷的权利要求。
  2)在韩国审查费用是根据权利要求的数目收取的,因此可将一些明显不必要的从属权项删除,以节省审查费用。并且,在授权后进行专利登记手续时,年费费用也是根据授权权项的数目收取的,此时可根据情况考虑放弃部分不必要的权利要求。
  3)对于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审查基准与中国基本类似,但是在韩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A及/或B”这种表述方式会被认为是不清楚的,建议将其修改为“A或者B”或“选自A或B的一种以上”。
  4)2014年7月1日之后申请的具有电脑程序的权利要求,属于能够获得专利权的范围。即申请中可出现如下的权利要求:
  一种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在计算机中执行:~~步骤;**步骤。
  一种应用程序,其特征在于,在智能手机中执行:~~功能;**功能。
  一种记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记录媒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在电脑中执行:~~步骤;**步骤。
  一种计算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装置执行~~功能;**功能。
  因此,可根据需要添加合适的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以便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
  5)对于背景技术而言,韩国明确规定一定要义务性地记载与该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专利或者文献等),否则审查员会下发意见通知书,让申请人添加相应内容。
  6)在韩国专利申请中比较特殊的是可以在没有权利要求,而仅仅有说明书以及附图的情况下进行申请。即整体发明内容已经确定,但尚未确定拟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先进行申请而确定申请日,之后在根据具体情况撰写权利要求,并于14个月之内提交。
  7)可作为优先权的申请可以是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特殊地,以实用新型为优先权申请外观设计时,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以发明为优先权申请实用新型时,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以外观设计为基础申请实用新型时,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8)欲以巴黎公约途径向韩国申请的专利,如果韩国申请文件翻译未能在优先权绝限日(12个月)之前及时完成的情况下,韩国允许用外语(目前只允许英文)先进行申请,后最晚于优先权日起14个月内提交韩文翻译。并且,在后续阶段中,对于韩国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在不超过上述提交的英文文件的记载范围内进行。
  9)PCT申请进入韩国阶段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31个月,但提交韩文译文的日期,根据请求可最长延长至32个月。
  10)在韩国提是实审请求的期限是5年(但自2017年3月1日起,该期限将修改为3年)。并且,韩国还有实审延迟请求制度,该制度是针对想让审查较晚进行的申请人而制定的,即在进行实审请求同时,或实审请求后9个月内提出该请求,明确指出想让审查员开始审查的期限(必须是24个月之后的期限)。则审查员会根据请求的期限开始审查,且通常会于3个月之内发出审查通知书。
  11)在韩国,对于公知例外(类似于中国专利法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的认定比中国宽松许多。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关专利申请不因下述事由丧失新颖性:有权获得专利权的人自己导致在专利申请前,相关专利被公众知悉、被公众实施或者被出版物等公开(专利公开的除外);或者
  违背有权获得专利的人的意愿而导致发明被公知知悉、被公众实施或者被出版物等公开。
  12)韩国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均为2个月,对此期限可最多延长4个月(在绝限前一个月内更换代理所等特殊情况时,审查员可视情况同意进一步延期)。而对于驳回通知书的应对期限为1个月,对此期限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60天。
  13)除了对期限延长,韩国审查答复阶段还有对指定期限的缩短请求制度,即为了缩短审查流程,在答复期限内很早就完成答复之后,可对答复指定期限进行缩短请求,但缩短请求被专利局受理后想进行其它修改是不可以的。
  14)在OA答复期限内可多次提交修改页及/或意见陈述书等,到答复绝限之后专利局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页及/或意见陈述书为基准进行审查,不考虑其它之前提交的文件。
  15)在韩国具有变更申请制度,即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或者驳回被确认之前,申请人可请求将发明申请变更为实用新型申请,或者将实用新型申请变更为发明申请。保护期限方面发明为自申请日起20年,而实用新型是自申请日起10年。
  16)在中国申请中,对于OA1的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可能会优先考虑不修改权项而直接进行争辩,或者对权项稍微进行修改,这样审查员也基本不会直接驳回,而再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来对OA1答复内容进行评述。但韩国审查局倾向于缩短审查周期,只要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过的问题,有一点没有克服也有很大概率直接下发驳回通知书。并且,如果答复OA时的争辩没能完全说服审查员,或者修改内容没能完全克服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则也有很高概率直接下发驳回通知书(而在中国,大多数审查员可能会选择再发出一份通知书)。由于驳回通知书的应对费用会高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应对费用,因此在OA答复时,要在充分争取最大保护范围的同时,还要考虑有可能产生的后续费用。
  17)对于韩国驳回通知书有两种应对途径:
  第一种应对途径是进行再审查请求,但这种应对方式必须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能克服相应问题可直接授权,但如果不能克服缺陷将再次下发驳回通知书,而对再次下发的驳回通知书则只能进行以下说明的复审请求。
  第二种应对途径是进行复审请求,但这种应对方式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审查员接受意见陈述的内容,则可直接授权;但如果没有接受,则会下发最后驳回通知书。后续补救程序只有向专利法院进行起诉,应对期限也是30天。但要注意的是,能够进行分案的期限为可进行复审请求的最后绝限日。如果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书整体提出的复审请求成功可能性不是很高,但申请中存在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的话,一定要在复审绝限日之前进行分案。如果复审后审查员仍然坚持驳回意见时,此时再想提分案是无法进行的。
  18)根据韩国专利局的规定,收到授权决定通知书之后,3个月内要进行办登手续(设定登记),专利权自办登手续之日起有效,办登手续之后一周左右会进行授权公告,在韩国虽然可在办登手续期限内进行分案申请,但一旦进行完办登手续就无法进行分案。而在中国,专利权是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有效的,且即使进行完办等手续,但在办登手续期限内仍然可以进行分案申请。
  希望上述总结内容能够帮到欲向韩国申请专利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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