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减字科技成功无效黄春兰的66451324号“蕉卡”商标
发布时间:2025-9-9 10:48:01    浏览量:4次
 

案件价值

本案体现了商标审查中对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严格规制,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消费者混淆。对于防晒用品、箱包行业而言,强化了品牌方对核心商标的跨类保护意识,警示了恶意摹仿行为,促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品牌价值

案件背景

无效理由

  1. 商标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蕉卡与引证商标一蕉下、引证商标三蕉下在文字构成、字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如伞、包)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2. 其他理由未支持
    • 包括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三条第三款)、欺骗性(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不良影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正当手段(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因证据不足或已由第三十条涵盖,未予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法律依据

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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