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太行泉城”异议案看商标法中的欺骗性条款适用
发布时间:2025-10-27 10:42:50    浏览量:2次
 

背景简述

 

邢台位于太行山东麓冲积扇之上,特殊的地质构造让地下水破壤成脉,邢台百泉、达活泉等众泉环城喷雪,自古“环邢皆泉”载于史志。古之谓井,泉也。井、邑合并即为“邢",此为“邢”字之由来,亦道尽“凿井而饮、聚泉成邑”的千年源起。近年来,随着生态修复与水位回升,干涸多年的泉眼重新欢涌,泉城盛景再现。2023 年,邢台正式亮出“太行泉城”城市金名片,以“古城泉韵”作核心符号,把汩汩清泉与厚重邢襄文化一并注入城市肌理——让“百泉之城”历久而弥新,成为北方最会讲故事的泉水之都。

 

案情梳理

 

邢台日报社(下简称“异议人”)认为第71344960号“太行泉城”商标(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主要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并于公告期内提起异议,保利国氏生态农业开发河北有限公司(下简称“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被异议商标申请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 蔬菜汁(饮料); 豆类饮料; 果汁; 带果肉果汁饮料; 能量饮料; 植物饮料; 果汁冰水(饮料); 无酒精果汁饮料; 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

异议人在审理中提供了邢台市当地各大报纸、邢台市人民政府官网以及部分网络媒体对邢台市城市品牌“太行泉城”的宣传报道,邢台市人民政府推广城市品牌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邢台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邢台日报社申请注册“太行泉城及图”商标的请示等证据。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推广的城市品牌文字相同,且被异议人位于邢台市,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商标取得了邢台市政府的授权,进而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信誉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城市品牌不仅凝练着一方山水与人文的精粹,更是撬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塑造独具辨识度的城市品牌,可显著提升城市形象与综合竞争力。本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异议、评审十大典型案例,其示范价值与深远影响不言自明。

作为精准适用“欺骗性”条款、为城市品牌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绝对禁用”边界作出清晰阐明:从“商品特点”与“产地来源”两个维度上具有欺骗性的申请行为进行了规制,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商标申请适格主体予以明确指引。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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