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人机合作”的作品,人类贡献的程度和性质决定了版权的有无及范围,这在实际案例中可能存在争议。
PART 2中国AI生成图像作品案件简述
1、中国首个AI技术生成作品(AIGC)侵权案
原告李先生下载Stable Diffusion模型,随后分别输入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和提示词引导系数等,生成图片并取名《春风送来了温柔》,并发布在社交平台。
2023年3月2日,李先生发现刘某在自媒体账号发布文章《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其中使用了他制作的该作品图片。因此,李先生起诉被告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此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在于AI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定被告侵害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中国江苏首个AI技术生成内容(AIGC)侵权案
2023年2月14日,上海的一名设计师林先生通过输入提示词到Midjourney软件,利用其文生图进行创作,生成“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的AI图片,然后用PS修图软件手工修改,然后再次修改提示词导入Midjourney和利用PS进行修改,如此反复修改迭代,最终形成作品《伴心》。
2023年4月7日,林先生将这个图片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
2024年,林先生发现自己的这幅作品图被两被告在社交平台、网店等使用,其中一家公司还将他的作品搭建成了实体装置并展示在常熟琴湖上,用于相关商业项目广告宣传。林先生跟被告沟通无果后,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林先生对其作品《伴心》享有著作权,并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双方均未上诉。作品《伴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成为江苏首例AI版权图片案,也是中国目前为止第二个AIGC著作权判例。
3、中国两个案件的总结:
(1)AI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用户需避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作为AI生成内容的基础。
(2)用户在使用AI系统时,一定要留存能证明生成过程的证据,比如,保存提示词内容、参数设置、调整修改记录等,最好能有时间戳。除了保存创作记录,正确标识AI生成内容也是避免风险的重要一环。
(3)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创作,个案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达到独创性要件时,需要调查是否有人足够控制和选择生成过程。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 意味着只有 “表达” 才能获得保护,单纯的思想、概念、方法或指令设想本身并不构成作品。
(4)若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人也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AI本身不享有著作权。
PART 3美国AI生成图像作品案件简述
美国漫画创作者利用AI创作的漫画书申请版权,最终美国版权局仅承认漫画作者仅享有文字内容的版权,以及文字与图片汇编的版权,但不享有AI创作的图片版权。
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Kristina Kashtanova),创作文字内容,使用AI绘画工具Midjourney制作图片,然后将文字、图片进行汇编,最终完成漫画《黎明的曙光》(Zarya of The Dawn)。 2022年9月,卡什塔诺娃为漫画书《黎明的曙光》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保护,但没有透露书中的插图是由AI创作,美国版权局在该情况下,授予了漫画《黎明的曙光》完整版权。卡什塔诺娃在获得版权后,对外宣扬AI协助创作的漫画《黎明的曙光》已获得版权,一位记者就此事联系美国版权局,此时局方才得知,该漫画作品的插图是由AI创作。 2022年10月28日,美国版权局发函通知卡什塔诺娃,因为在申请版权登记之时没有说明AI绘画工具参与创作,所以局方在申请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错误下发版权证书。美国版权局判定该漫画作品不是由卡什塔诺娃单独创作,还有非人类作者参与创作,因此初步决定取消该漫画的版权,并给予30天的时间,让卡什塔诺娃提供书面答复,说明该版权应被保留。 2022年11月21日,卡什塔诺娃的代表律师回复美国版权局的信函,其中提供了若干证据,据理力争,该AI协助创作的漫画《黎明的曙光》应拥有版权。 2023年2月21日,美国版权局向卡什塔诺娃的代表律师发函通知,美国版权局决定取消原证书,维持原证书的生效日2022年9月15日,颁发新的证书,保护内容修改为:卡什塔诺娃女士是作品文本的作者,也是作品的文字和视觉元素的选择、协调和安排的作者,作者身份受版权保护,但是,漫画中由AI绘画工具Midjourney其技术生成的图像不能作为版权保护,美国版权局的解释大体如下:
美国版权法规定,一件作品符合“固定在任何有幸表达媒介中的原始作品”可予以登记,这里的“原始”包含两个条件:独立创造和充分创造力。
(1)首先,漫画中的图片,不是由卡什塔诺娃独立创作完成,AI系统虽然说是作者经过多次的文字引导下最终完成画作,但是AI系统是不定向地、随机性地生成新的图片,最终形成大致可用的基础图片,在这一创作过程中,AI作画系统不能等同于普通的绘画工具,比如Photoshop,因为如果使用Photoshop来绘画时,整个创作过程,画作的生成过程是在作者的创作下,定向生成的。
(2)其次,漫画中的图片,没有蕴含作者卡什塔诺娃足够的创造性。卡什塔诺娃在AI系统生成的可用图片的基础上,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动,作者对漫画中的图片并没有付出充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美国版权局表示,如果卡什塔诺娃在AI系统生成的图片基础上,进行了创造性的二次创作,那么最终成型的图片是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非人类创作的作品,不能享受版权保护,比如一只猴子拍摄的相片,美国版权局认为此次争议漫画《黎明的曙光》创作过程中由AI系统创作完成的图片,偏向于不属于人类创作的作品。关于这一点理由,笔者保持质疑态度,笔者认为此点理由更像是美国版权局为了说明漫画中的图片不应承认其版权而做的一个补强理由而已。因为AI系统的创作过程,是有人的意志在内的,包含卡什塔诺娃女士的意志,也包含AI系统创作者的软件工程师们的意志。
出处:美国版权局2023-2-21回复:黎明的曙光(注册号VAu001480196)AI版权审查决定函
PART 4给创作者的建议
如果你使用生成式AI进行美术创作,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保留创作过程的证据
妥善保存你的提示词迭代记录、参数调整过程、以及对AI生成结果进行后续修改和加工的原始文件(如PSD分层文件)。这些可以证明你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和控制
2、深入了解你使用的AI工具
仔细阅读AI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条款,了解其关于版权归属和数据使用的规定。
3、进行实质性创新
尽量避免直接模仿或生成与现有作品过于相似的内容,注重融入自己的独特创意和表达。
4、关注法律动态
各国对AI版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在快速发展中,保持关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在此重点说明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特指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从法律层面来看,构成受保护作品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创作作品须属于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范畴。(2)独创性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素和根本条件。(3)作品通过文字、图像、声音等具体的外观形式呈现。(4)这类作品属于创作者的智慧活动。(5)具备可复制性。
针对AI创作,应强调“以人为中心”,需证明用户对生成过程有足够控制(如保存提示词修改记录、参数调整日志),故根据《著作权法》中作品需满足的构成要件,在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则需重点分析其是否体现独创性、作者利用AI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创作活动,实现对价值的筛选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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