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代理古鹿王无效九鹿王的第61357083号“NineDeerKing”商标
发布时间:2026-3-16 13:37:52    浏览量:37次
 

案件价值

品牌价值

案件背景

无效理由(核心争议点)

  1. 理由一: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与在先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NineDeerKing”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鹿王 King Deer及图”、引证商标二“king deer及图”、引证商标三“King Deer”、引证商标四“KINGDEER SINCE1985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高度近似。同时,申请人引证商标经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 二审判决认定支持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King Deer”等近似,且核定商品类似,结合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争议商标未实际使用的情况,易导致混淆,违反该条款。

  2. 理由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其在先使用了相关商标。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二审判决认定不支持申请人。因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该条款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故不适用。

  3. 理由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囤积、傍靠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二审判决认定不支持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时存在此情形。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法律依据

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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