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案件价值:本案是典型的商标近似无效案例,对于酒类行业,特别是知名白酒品牌维权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裁定明确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强化了对在先知名商标的保护,警示市场经营者应主动避让,杜绝“搭便车”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品牌价值
商标价值:
被申请人(京谭酒业):第77263908号“妵缘 TOUYUAN”商标因与今世缘“国缘”系列商标高度近似被宣告无效,该商标无法继续使用,其商业价值和注册成本归零。
申请人(今世缘):通过本次无效宣告,成功阻止了可能引起市场混淆的近似商标注册,巩固了其“国缘”品牌在白酒商品上的独占地位,强化了品牌识别度,为后续市场拓展和品牌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背景
案件编号:商评字[2026]第0000018114号
商标名称:妵缘 TOUYUAN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代理机构: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京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无
商品/服务类别:第33类(白酒等)
无效理由
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妵缘 TOUYUAN”与申请人第5037314号“國緣”商标、第3702297号“國緣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白酒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摹仿驰名商标
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的摹仿,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虽未在裁定中直接引用,但申请人理由中提及,且第三十条已覆盖)
不正当手段注册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明知申请人“国缘”商标仍摹仿注册,且具有仿冒他人商标并大量囤积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造成不良影响
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注册易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注:裁定中仅支持了第1项理由,其余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未予支持。)
商标近似矩阵分析
横向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妵缘 TOUYUAN”与引证商标一“國緣”、引证商标二“國緣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高度近似(“妵”与“國”虽不同,但整体结构均为“X缘”,且“TOUYUAN”与“GUOYUAN”发音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存在关联。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缘者”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
纵向商标布局:
申请人(今世缘)围绕“国缘”品牌在第33类酒商品上布局了多个商标,如“國緣”“國緣及图”等,形成了较强的商标防御体系。
被申请人仅注册了争议商标,但申请人提交证据显示其可能还有摹仿其他知名商标的行为,体现了其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裁定生效。
评审结论
结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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