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商标法部分修订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6-8-3 9:04:24    浏览量:6次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商标法共9章87条,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笔者从实务角度对部分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分析。

一、第36条:商标异议期缩短至两个月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期由原来的3个月缩短至2个月,意在进一步缩短商标注册周期。从实务角度来看,此修订有利于满足商标注册人更快取得商标注册的需求;但另一方面,针对抢注和仿冒商标,则要求权利人对异议阶段的维权处理要进行更频繁的监测和更快速的决策。

2、第54条: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处罚条款

“第五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现行的商标法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只规定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新修订的条款中明确了三种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包括第十五条(绝对理由)、第十六条第一款(地名)、第十九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第二十一条(驰名商标)、第二十二条(代理代表和其他关系)、第二十四条(损害在先权利或抢注)。以及处罚标准: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该条款的适用中,需满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件。在“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际认定中,应当会综合考虑商标囤积数量、转让牟利金额、公众误认情况、被侵权人损失、社会影响等等因素。

3、56条、70条:重点打击的“心机商标”相应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驳回上百万件易误导消费者的“心机商标”申请。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心机商标”问题,新商标法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明确了限期改正、主动撤销+罚款的处罚标准。另外第70条规定了,对于误导性商标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4、57条:商标局主动撤三

新增的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注册商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


即包括了“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的情形,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此条款有利于大量处理闲置商标。


以上是对2026年商标法部分修订内容的解读,供分享交流。


作者:品源律师事务所 刘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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