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法律授予商标注册人在核准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其权利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实践中,为了应对商标审查,部分企业会采用“放弃部分专用权”的策略,即通过声明放弃对商标中的部分元素的独占使用权,来换取商标整体的成功注册。然而,并非所有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声明都会被商标局所采纳、接受。本文将通过几则案例,浅析通过放弃部分专用权获准商标注册的可操作性。
一、通过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获准注册的主要情形
(一)在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的部分商品上放弃商标专用权
案例1:关于第85416864号“恒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146349号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灶具;燃气灶;家用燃油灶;煤气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的部分商品或商标文字上放弃商标专用权
案例2:关于第78623366号“超然钻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348397号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除“已切割的钻石”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切割的钻石”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案例3:关于第78520340号“平凤蟠龙黄瓜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9251号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除“腌小黄瓜、黄瓜制朝鲜泡菜”以外的其他商品,故我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除“腌小黄瓜、黄瓜制朝鲜泡菜”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案例4:关于第61916480号“中国电信 CHINA TELECOM 5G hell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475号
鉴于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的全部复审服务均限定为“应用5G技术”,且申请人声明放弃了“5G”文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三)在缺乏显著特征的部分商标文字或图形上放弃商标专用权
案例5:关于第80449137号“烫锅鲜 砂锅串串TANGGUOX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MZC80449137BHTZ01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砂锅串串”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声明放弃“砂锅串串”部分的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整体已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案例6:关于第79890506号“TCL THE CREATIVE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MZC79890506BHTZ01
申请商标中的“THE CREATIVE LIFE”部分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缺乏显著特征。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声明自愿放弃“THE CREATIVE LIFE”部分的商标专用权,故现申请商标整体已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案例7:关于国际注册第G1793070号“BOTTEG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211385号
商标标样:
申请商标由“BOTTEGA”和三维图形构成,申请人同意放弃三维图形的专用权,放弃三维图形专用权后,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二、无法通过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获准注册的主要情形
(一)仅在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部分商标文字上放弃商标专用权
案例8:广州贝尔多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商标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3)京73行初6676号
虽然原告在申请注册第61963235号“贝尔多水产 海鲜汇及图”商标时放弃了文字“海鲜汇”的商标专用权,但相关公众并不能当然知晓诉争商标放弃商标专用权的相关情况,仍会将“海鲜汇”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予以识别,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海鲜汇”“海陆鲜汇SEAHI”“海捞鲜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提供者,或商品提供者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二)商标本身存在禁止使用的元素,无法通过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而获准注册
案例9:关于第76810689号“美国环球车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77493号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美国”,为外国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声明放弃文字“美国”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易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10:关于第86496980号“DEXIN DENTAL德薪口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102245号
商标标样:
申请人虽称其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包含的十字架图形的专用权,但其仍会被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该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11:关于第87209527号“鄂前旗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075309号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甄选”,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虽申请人声明放弃对“甄选”的专用权,但是“甄选”仍是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案例12:关于第86446717号“钙尔奇儿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106955号
申请人虽声明放弃其对申请商标中“儿童”二字的商标专用权,但其仍为消费者识记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案例13:关于第85822302号“菌时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089386号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新鲜水果;新鲜草莓;新鲜蔬菜;未加工的蔬菜;农作物种子;蔬菜种子”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新鲜蘑菇;蘑菇繁殖菌;鲜香菇;鲜食用菌”商品。
申请商标由汉字“菌时鲜”及图形构成,使用在“新鲜蘑菇;蘑菇繁殖菌;鲜香菇;鲜食用菌”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案例14:关于第87043069号“乐福力研究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104194号
申请商标“乐福力研究所”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虽称放弃商标中“研究所”部分的商标专用权,但消费者仍易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识别,该理由尚难以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案例15:关于第83058923号“果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MZC83058923BHTZ01
商标标样: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易被识别为宗教图形,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虽自愿放弃图形部分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对申请商标整体加以识别,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三)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无法通过放弃部分缺乏显著性的元素的专用权而获准注册
案例16:关于第72750823号“A Coo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54856号
申请商标“A Cooker”可译为“一个炊具”,申请商标仅由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即使申请人放弃文字“Cooker”的专用权,相关公众仍易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案例17:关于第83952932号“小罐茶园 XIAO GUAN C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MZC83952932BHTZ01
本案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小罐”,申请人将含有该文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茶味非酒精饮料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规格、容量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虽申请人声明放弃“小罐茶园”的专用权,但消费者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案例18:关于第72193492号“DUST GU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7110号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DUST GUARD”可译为“防尘罩”,使用在指定的数字投影仪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虽声明放弃“DUST GUARD”文字的专用权,但相关公众仍会将上述文字作为认读和呼叫申请商标的主要部分加以识别,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19:关于第82073385号“Need Creative Cuis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MZC82073385BHTZ01
申请人虽放弃“Creative Cuisine”文字的专用权,但消费者仍易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加以识别,申请商标“Need Creative Cuisine”整体可译为“需要创造性的烹饪”,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三、总结
由上案例可知,对于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的声明,在裁判中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申请人对商标部分元素的放弃通常无法被社会公众所知悉,因此这一放弃行为无法改变商标整体的识别效果。并且,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审查员仍会对该部分进行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全面审查,这一声明不能阻却标识本身的违法性。
可见,“放弃部分专用权”并非商标注册的免责金牌,其能否实现获准注册的目的,主要取决于商标自身整体是否会与在先商标产生混淆、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以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等因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前对“心机商标”进行的大力打击的情况下,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应怀有侥幸心理,妄图通过“先提交有误导性的商标注册申请、再通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方式获准注册”的行为逃避审查,以免受到行政处罚,为企业形象及后续商标布局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作者:品源律师事务所 商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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