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析
2020-7-23
论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网络证据公证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活与网络联系越来越紧密,电子信息技术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信息存储最大、覆盖面最广、影响人群最多的技术,它已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进而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也越来越多。基于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易删改性,使得在涉及网络案件时,当事人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合法而有效的对网络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以避免错失取证时机。而通过公证方式保全网络证据正被越来越多的作为预防和解决电子信息领域纠纷的有效法律途径,为人们所应用。公证作为我国法律服务领域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职能的承担者,理应在当今信息时代的新环境下不负使命,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能力,这既是公证行业发展的硬道理,也是公证制度设
2020-7-23
石墨烯专利调查报告
石墨烯—新材料之王  石墨烯(Graphene),又叫单原子层石墨,是一种只有一个原子层厚度的准二维材料。石墨烯自2004年在英国成功地从石墨中分离出以来,由于其特殊的纳米结构以及优异的物理化学性能引起了科学界和产业界的高度关注。石墨烯是最薄、最轻、最强、最坚硬的材料,是极好的导热、导电材料,石墨烯从导电材料到电磁再到纤维,跨越26个领域,被称为“黑金”、“新材料之王”,科学家甚至预言石墨烯将“彻底改变21世纪”。图片来源:曼彻斯特大学  为了了解目前全球范围内关于石墨烯的专利布局概况,我们在全球专利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截止2017年4月22日,全球范围内共有与石墨烯技术主题相关的专利/专利申请
2020-7-23
化学领域数值范围修改的探讨
1.引言  几乎在每个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都会涉及到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问题。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具体如何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是专利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正确掌握相关的判断标准修改申请文件对获得一项恰当、稳定的专利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出发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几个具体的典型案例对专利实务中涉及数值范围修改的把握进行了研究探讨,最后提出一点笔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与体会,希望对实践中如何进行数值范围的修改有所帮助。2.相关法规  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
2020-7-23
浅谈韩国专利申请实务
  由于专利的地域性特点,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专利的特点及市场前景来选择特定方式,向特定国家进行专利申请。而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韩国,毫无疑问也将成为专利战的主战场。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的IPR来讲,可能没有太多时间去研究各个国家的专利法具体规定。因此,笔者基于所了解到的韩国专利法相关内容,以及自己处理韩国申请时所获得的一些经验,来简单阐述一下韩国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之间的区别。  在韩国专利审查中,关于申请文件的形式问题的审查,以及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问题的审查,基本与中国的审查方式类似,故申请人整体沿用依据中国专利相关规定的撰写方式即可。  但在以下方面与中国专利规定相比还是有一定
2020-7-23
美国专利局设立答复最终驳回意见通知书的新通道
  美国专利局于7月11日公布P3(Post-ProsecutionPilot)试点项目——一种新的答复最终驳回意见通知书的通道。P3项目最大特点是由三名审查员组成合议组,申请人有20分钟向合议组陈述理由的机会。该项目从2016年7月11日开始,至2017年1月12日为止,共接受1600个请求名额。如果1600个名额在截止时间前用完,该项目即时终止。美国专利局内每个技术中心可接受最多200个请求名额。下面详细介绍一下参加P3项目的要求和项目程序。  1.参加P3项目的要求请求时间自最终驳回意见通知书签发日两个月内P3项目接受的专利申请1.非临时专利申请2.PCT进美国的专利申请3.继续申请4
2020-7-23
“华为近日在中、美同时对三星发起系列知识产权诉讼事件的短评”
【事件简介】5月24日,华为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和中国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对三星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认为三星的旗舰手机侵犯了该公司的11项标准必要专利,称三星未经授权在其手机中使用了华为的4G蜂窝通信技术、操作系统和用户界面软件等,这些专利对智能终端产品的用户体验和互联互通十分重要,此外华为还向三星主张索取相应的赔偿。事发后不久,华为发言人WilliamPlummer公开表示,华为在向同类企业提供专利许可和交叉许可方面保持着良好的历史记录,华为希望三星做出正确的选择,与华为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下签署广泛的交叉授权协议,而三星方面的知识产权部门主管AhnSeung-ho则表示,三星会采取
页次 13/15 每页 6 总数 88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6层    邮编:100036    电话:010-6337 7966    传真:010-6337 7018    邮箱:litigation@boip.com.cn

Copyright©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202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4052288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346739号